(2015)广汉民初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林贵与黄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林贵,黄亚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1653号原告黄林贵,曾用名黄秒,男,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被告黄亚君,女,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委托代理人张应金,广汉市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林贵诉被告黄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祥莉独任审判。本案于2015年8月26日、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林贵、被告黄亚君的委托代理人张应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林贵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做生意需要周转向原告借款一万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因该欠条写得不规范,被告又向原告出具了第二张欠条,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被告迟迟不归还原告借款,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被告黄亚君辩称,我方并未向黄林贵借款,而只向黄秒借款1万元,但已向其每月还款1500元,共还款10个月,共计还款15000元,被告已经还清款项,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被告黄亚君向原告黄林贵借款1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黄秒(510902198712224650)现金10000元(壹万圆整)。借款人:黄亚君,身份证号:510681199201100343”。2014年7月3日,被告黄亚君重新向原告黄林贵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黄林贵(身份证号码510902198712224650)现金10000元(壹万圆整)人民币作周转,借期一个月。借款人:黄亚君,身份证号:510681199201120343,借款时间:2014年7月3日”。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另查明,原告黄林贵的曾用名为黄秒。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被告身份信息、户口薄、欠条2张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亚君向原告黄林贵借款10000元,此借款有欠条为证,且被告予以承认,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故原告黄林贵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已向原告归还了15000元,但被告未向法庭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该事实,故被告的该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亚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10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黄亚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祥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黄 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