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民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薛冬云与曲社义侵权责任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冬云,曲社义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583号原告薛冬云,女,生于1959年10月6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被告曲社义,男,生于1960年4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委托代理人曲雪斌,男,1982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系被告儿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冬云与被告曲社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冬云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冬云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冬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薛冬云承担。审 判 长 张海熬人民审判员 宋娟梅人民陪审员 成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崔雪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