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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鹤峰行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向红岩与鹤峰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行初字第00004号原告向红岩。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彭承贵,湖北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鹤峰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胡平江,该县县长。原告向红岩不服被告鹤峰县人民政府林权颁证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受理,2015年4月17日本案中止诉讼,2015年8月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25元。审判长赵拥军审判员冯本军审判员黄虹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田恒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