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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2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蒋祥林与蒋召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祥林,蒋召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099号原告:蒋祥林,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青町镇小刘行政村排蒋自然村***号,身份证号码为:3412231975********。委托代理人:付雷,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召文,男,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为:3421241971********。委托代理人:耿玉琦,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服务所律师。原告蒋祥林与被告蒋召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祥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蒋祥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柯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