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2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蒋祥林与蒋召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祥林,蒋召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099号原告:蒋祥林,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青町镇小刘行政村排蒋自然村***号,身份证号码为:3412231975********。委托代理人:付雷,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召文,男,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为:3421241971********。委托代理人:耿玉琦,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服务所律师。原告蒋祥林与被告蒋召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祥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蒋祥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柯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