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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执民字第2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兰执民字第2080号原告周阳菊与被告贾海发、贾献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的(2013)金兰永商初字第1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阳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至今尚欠执行费2296元,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在一个月内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兰执民字第208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卸良审 判 员 吴国辉审 判 员 陈建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王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