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民小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沈静波与张社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静波,张社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小字第6号原告:沈静波,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被告:张社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静波诉被告张社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静波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静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静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元,由原告沈静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吉明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