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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乐少民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曹某与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乐少民初字第00105号原告曹某,被告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9月6日提出撤回对被告茶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对被告茶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沈 坚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徐淑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