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谯民二初字第004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黄某军与徐辉、河南老君堂制药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振军,徐辉,河南老君堂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二初字第00421-1号原告:黄振军,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徐辉。被告:河南老君堂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法定代表人:徐辉,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振军诉被告徐辉、河南老君堂制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黄振军承揽的是被告河南老君堂制药有限公司座落在河南省柘城县工业园区的宿舍楼工程,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案不动产所在地在河南省,本案应移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雷代理审判员 XXX人民陪审员 张利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