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民初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苏深华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环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深华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环建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1510号原告江苏深华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中虹花苑35幢朝阳路115号。法定代表人印鸿,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环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深华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环建军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深华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韩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徐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