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6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山东绿友草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信昌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绿友草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东信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688-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绿友草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有科,委托代理人姚菲菲,被执行人山东信昌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绿友草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信昌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开商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绿友草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东信昌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192252.6元、违约金1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相关执行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信昌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8760元至本院(开户银行:烟台银行开发支行,户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0603112010006426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元令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由秀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