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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2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兰与刘美兰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兰,刘美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2079号原告王兰,女,汉族,1955年2月28日出生,住商水县,。被告刘美兰,女,汉族,1945年1月25日,住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兰与被告刘美兰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兰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史红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