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2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兰与刘美兰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兰,刘美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2079号原告王兰,女,汉族,1955年2月28日出生,住商水县,。被告刘美兰,女,汉族,1945年1月25日,住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兰与被告刘美兰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兰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史红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