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商初字第8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东营广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红五环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广友橡胶有限公司,浙江红五环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商初字第849-1号原告东营广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中李村。法定代表人:李曰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浙江红五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世纪大道903-1幢四楼。法定代表人:苏勇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广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红五环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相应存款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红五环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3300****5063账户存款165000元。冻结期间自2015年9月6日至2016年9月5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永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