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市法刑终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琚XX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刑终字第252号原公诉机关沁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琚XX,女,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沁水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无前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3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沁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沁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琚XX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沁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琚XX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经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琚XX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被告人琚XX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故对被告人琚XX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琚XX撤回上诉。沁水县人民法院(2015)沁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福祥审判员 秦树杰审判员 王 婵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冯雯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