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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1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陈仕春、张彦勤诉陈书士、陈玉喜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仕春,张彦勤,陈书士,陈玉喜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858号原告陈仕春(曾用名陈金凤),男,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原告张彦勤,女,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陈书士,男,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陈玉喜,男,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仕春、张彦勤诉被告陈书士、陈玉喜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仕春、张彦勤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书士、陈玉喜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仕春、张彦勤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仕春、张彦勤撤回对被告陈书士、陈玉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仕春、张彦勤负担。审判员  李泽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美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