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调确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王允恺诉张其荣、程三金、郑春莲、张立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允恺,张其荣,程三金,郑春莲,张立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调确字第27号申请人王允恺,男,1988年6月19日生,汉族,住长汀县。申请人张其荣,男,1947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长汀县。申请人程三金,女,1952年5月5日生,汉族,住长汀县。申请人郑春莲,女,1976年4月4日生,汉族,住长汀县。申请人张立汀,男,2003年8月29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郑春莲,女,1976年4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王允恺与申请人张其荣、程三金、郑春莲、张立汀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张秋青审查此案,��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允恺与申请人张其荣、程三金、郑春莲、张立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长汀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张庭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扶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950000元整。二、甲方按责任分摊一次性赔偿乙方因张庭基交通事故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扶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75000元整。此赔偿金分二期支付:第一期,签订本协议之前已支付人民币350000元整;第二期,剩下的赔偿金人民币125000元整由甲方投保的保险公司直接打入乙方提供的“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长汀农村信用社,卡号:郑春莲”卡内。如保险公司赔得的保险金不足人民币125000元整,则由甲方在十天内补足差额��三、本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所有损害赔偿事宜均已处理清楚,在甲方履行完协议内容后,乙方及其他亲属自愿放弃向甲方主张其他权利和要求。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秋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谢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