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法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隆基申请执行周纯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隆基,周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李隆基,住安达市。被执行人周纯,住安达市。本院在执行李隆基申请执行周纯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隆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达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一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全审判员 李凤林审判员 荣景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孙玉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