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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0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吴秀生与河南小乔种植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生,河南小乔种植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1231号原告吴秀生,男,195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清华,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小乔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南环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李冰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秀生诉被告河南省小乔种植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小乔种植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秀生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秀生撤回对被告河南小乔种植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秀生负担。审 判 长  崔振江审 判 员  陶清湜代理审判员  门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薛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