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2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灵璧县冯庙镇黄家村民委员会诉瑞祥木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289号原告:灵璧县冯庙镇黄家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司金彩,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庆贺,该村委会法律顾问。被告:祥瑞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林生,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灵璧县冯庙镇黄家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祥瑞木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灵璧县冯庙镇黄家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灵璧县冯庙镇黄家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灵璧县冯庙镇黄家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刘银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