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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生林与杨清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生林,杨清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1585号原告王生林。被告杨清池。原告王生林与被告杨清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生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清池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生林诉称:2013年2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3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未还。为此,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杨清池归还原告借款13000元并支付约定利息6500元,利息按2分利计算至2015年3月20日止,以后另计;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主张其权利,提供了由被告于2013年2月20日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杨清池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0日,被告杨清池向原告王生林借款13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归还借款。故原告提出了如上诉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生林与被告杨清池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杨清池尚欠原告王生林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元,有被告杨清池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借款经原告催讨后,被告至今未还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3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杨清池经本院公告送达仍未到庭应诉,既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杨清池归还原告王生林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3年2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8元,公告费650元,共计人民币93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8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吴文伟代理审判员  张婉君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严晨露申请执行有效期限为二年逾期不予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