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凤兰与宋丹申请诉前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凤兰,宋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保字第71号申请人:李凤兰,住辉南县。被申请人:宋丹,住辉南县。申请人为了债权的顺利实现,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宋丹的个人工资每月扣留2000.00元,直至达到29000.00元为止,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申请人宋丹(身份证号码:220523197907110027)的工资收入每月2000.00元(自2015年9月份起直至达到29000.00元为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 于 涛审 判 员 : 李 娜人民陪审员 :辛林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