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赵某与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汉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方民初字第362号原告赵某,住山东省费县。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至方正县伊汉通乡伊汉通村。被告汉某甲,住方正县。原告赵某诉被告汉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5月1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09月0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莉的委托代理人徐丽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汉某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其与被告汉某甲自由恋爱,于2010年10月份开始同居生活,2012年02月07日补办结婚证。2011年03月25日生育一女汉某乙。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于2014年01月离家出走,无音讯,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与被告汉某甲离婚,婚生女孩汉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汉某甲未出庭,未答辩。原告赵某为证明其主张事实的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并经当庭质证:证据一、结婚证,意在证明2012年02月07日,原告赵某与被告汉某甲登记结婚。证据二、出生医学证明及户口复印件,意在证明被告汉某甲与原告赵某于2011年03月25日生育一女汉思琦。证据三、方正县公安局方正派出所证明,意在证明被告汉某甲于2014年03月至08月离家出走。被告汉某甲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汉某甲未出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举示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及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2年02月07日,原告赵某与被告汉某甲登记结婚。2011年03月25日生育一女汉某乙。被告汉某甲于2014年03月至08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告汉某甲不尽夫妻之间相互抚养的义务,离家出走,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赵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汉某甲离婚。二、婚生女汉某乙由原告赵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景阳人民陪审员 王利德人民陪审员 徐智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韩宇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