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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西向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西向初字第00156号原告李某甲,男,1989年6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由意。委托代理人张国庆,沁阳市怀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女,1990年5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成龙花,沁阳市沁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聂肖琼审 判 员  杨媛媛代理审判员  郭玉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思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