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西向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西向初字第00156号原告李某甲,男,1989年6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由意。委托代理人张国庆,沁阳市怀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女,1990年5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成龙花,沁阳市沁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聂肖琼审 判 员 杨媛媛代理审判员 郭玉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思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