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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执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焦奇玉、季兴闩与被执行人邢雪松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464号申请执行人:焦奇玉,男,汉族,住无为县泉塘镇。申请执行人:季兴闩,男,汉族,住无为县襄安。被执行人:邢雪松,男,汉族,住无为县无城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无民二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邢雪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焦奇玉、季兴闩28725元,并承担执行费3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邢雪松与张玲丽(身份证号码342623196411030023)系夫妻,且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邢雪松或其妻子张玲丽名下的财产,价值相当于290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文子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明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