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朱仲平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小东门支行银行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8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小东门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78号。负责人:徐银才,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在刚,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仲平。委托代理人:陈建学,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文,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小东门支行为与被上诉人朱仲平银行卡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小东门支行的委托代理人王在刚,被上诉人朱仲平的委托代理人陈建学、陈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不清,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4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重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小东门支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08元,退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小东门支行。审判长 徐子岑审判员 龚治国审判员 蹇鹏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