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白尚诉被告万连奎、大同市新荣区花园美休闲观光采摘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尚,万连奎,大同市新荣区花园美休闲观光采摘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1871号原告白尚,男,195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梁云龙,大同市城区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连奎,男,195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大同市新荣区花园美休闲观光采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新荣区花园屯乡花园屯村。法定代表人武守忠,任公司经理。原告白尚诉被告万连奎、大同市新荣区花园美休闲观光采摘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云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万连奎、大同市新荣区花园美休闲观光采摘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尚诉称,2013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万连奎签订《借款约定合同》,约定被告万连奎因建蔬菜大棚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约定按月息2%按月上付利息,借款日为每月付息日,同时约定,如因乙方原因支付利息延期十天后,从第十一天开始,乙方另行支付违约金,每天按万分之八计算,直至将利息结清为止;乙方自愿将花园屯乡自建成品大棚20个,每个固定价格捌万元抵押给甲方。被告大同市新荣区花园美休闲观光采摘有限责任公司系该借款约定合同担保方和大棚管理方。2014年12月25日合同到期后,被告万连奎迟迟不还款,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种种借口推托,至今本息分文未还,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失,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万连奎偿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20000元;判令被告大同市新荣区花园美休闲观光采摘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借款合同,证明借款的事实、利息约定及被告已收到1000000元的事实;2、抵押大棚位置具体说明,证明抵押大棚的具体位置;3、企业档案信息,证明被告万连奎原是被告大同市新荣区花园美休闲观光采摘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万连奎及被告大同市新荣区花园美休闲观光采摘有限责任公司均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万连奎在借款合同上书写收条,可以确认其已实际收到借款1000000元。被告大同市新荣区花园美休闲观光采摘有限责任公司在借款人和担保方处均加盖公章,原告认可该公司是借款担保人,因此可以确认其担保人的身份。合同中约定的月息2%,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应予确认。合同约定以成品大棚作借款抵押物,但其只为原告出具位置说明,大棚没有合法所有权手续,因此该项约定未生效。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万连奎签订《借款约定合同》,约定因乙方建蔬菜大棚资金周转困难,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借款期限为一年,月息2%按月上付利息,借款日为每月付息日。被告大同市新荣区花园美休闲观光采摘有限责任公司在担保方处加盖公章。同时被告万连奎出具收条,称已收到壹佰万元整。此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被告万连奎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万连奎理应按约及时归还借款。双方的约定月息2%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主张的利息符合该约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大同市新荣区花园美休闲观光采摘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借款担保人,其应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万连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白尚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320000元(从2013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4月25日止),合计1320000元;二、被告大同市新荣区花园美休闲观光采摘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80元,由被告万连奎负担,被告大同市新荣区花园美休闲观光采摘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武抒琴人民陪审员 赵素英人民陪审员 白秀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相文飞温砚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