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字第3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陆以亮与罗超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389-2号申请执行人陆以亮,男,汉族,1976年3月7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罗超能,男,汉族,1974年12月1日出生,住佛山市。申请执行人陆以亮与被执行人罗超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罗超能应向申请执行人陆以亮清偿借款293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1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罗超能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辖区内的国土、房产、银行、车管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罗超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处理意见,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3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耀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