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2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霍文琼与贺世文,杨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文琼,杨云超,贺世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2362号原告霍文琼,女,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杨云超,女,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贺世文,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霍文琼诉杨云超、贺世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文琼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文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8元(已减半),公告费560元,合计898元,由原告霍文琼承担。审 判 长 蒋 意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陈中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 员代 灏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