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商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亚斌、李婵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亚斌,李婵,王孝伟,王凯,王东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商初字第482号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伟,职务:董事长。被告:王亚斌。被告:李婵。被告:王孝伟。被告:王凯。被告:王东元。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亚斌、李婵、王孝伟、王凯、王东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继兵审 判 员 卢志平人民陪审员 孙爱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邢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