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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邛崃民初字第1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杨某与四川恒硕医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晨,四川恒硕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邛崃民初字第1954号原告杨晨,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委托代理人廖娟,四川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恒硕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临邛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严红。委托代理人刘杰,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良军,男,195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晨诉被告四川恒硕医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晨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84元由原告杨晨负担。审 判 长  曹 林人民陪审员  郑文武人民陪审员  严开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晓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