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83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长张秉发审判员王亚峰人民陪审员吴红卫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余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