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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刑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高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无刑初字第0008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被告人高某,曾用名高某,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7日被无极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5年5月12日被依法逮捕。2015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公诉刑诉(20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红英、聂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9日23时许,被告人高某伙同任某某(在逃)、东东(在逃)在无极县新天地KTV歌厅大厅里因言语纠纷将楼下村的李某打伤。后经鉴定,李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该检察机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高某故意伤害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高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高某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其没有参与打架只是拉架。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9日23时许,因言语纠纷被告人高某伙同他人在无极县新天地KTV歌厅里将被害人李某打伤。后经鉴定,李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高某被宣化县公安局抓获。另查明,被告人高某与被害人李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高某赔偿被害人李某医疗费等费用共5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2015年5月25日协议书证实,高某赔偿李某医疗费等费用共50000元。(2)宣化县公安局江家屯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4月14日09:20许,我所在工作中发现高某正在办理机动车驾驶考试手续,民警随即赶到华亿驾校,找到一个上���穿回灰棕色外套,墨绿色裤子的年轻男子,通过核录发现该人是河北无极县公安局北苏派出所通缉的网上在逃人员,后将其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3)无极县公安局提供的调取证据通知书。(4)无极县公安局提供的调取证据清单证实,调取视频资料,一张光盘,包括不同角度四部分。(5)无极县公安局北苏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因柳某某外出打工,我所民警目前没有见到柳某某。(6)无极县北苏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我所侦查员多次到任某某家抓捕被告人任某某,未能将其抓获,已对其上网追逃;我所侦查员未能查出东东的真实身份。(7)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在逃人员任某某相关情况。(8)无极县公安局北苏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高某,曾用名高某,男,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身份证号码:130130198904171531。2、被告人高某的供述:(1)在2015年2月9日下午,我的朋友任某某带着东东来无极找我。晚上我们在北苏镇政府门口涮羊肉这里吃了点饭喝了点酒,一直吃到19时许就去东庄新天地KTV大厅东边第一个屋唱歌并叫了点歌的女服务员。唱到21时许,后来又加了一个小时,又唱完后我就去了结账了。在柜台结账时,东东在大厅里吆喝:“过来过来,我走错了有人骂我让我滚!”我就跟着东东来到大厅西边靠南的第一个屋,看见一个又胖又高20多岁男的站在这间屋的桌子和沙发之间,这时从门外进来一个较瘦的我不认识的男的说:“喝多了,喝多了,没事没事!”看起来这个瘦的男的认识这个又高又胖的男的。接着这个又胖又高的男的就把我的脑袋往下按,我就伸着双手左右晃这个又高又胖的男的。我们的人也就进去了,里面乱的不行,我就坐到了地上了。当我起来之后,屋里的人都出去了,我也跟着出去了,我来到大厅就看到东东拿着酒瓶子,任某某拿着一根木棍在打又高又胖的男的头部背部。东东和任某某在大厅的楼道口拿着啤酒瓶子照着又高又胖的男子的头部和背部投去,我见了也就拿着啤酒瓶子向又高又胖的男子的头部背部砸了两下。后来人们就上来拉我们,我也记不清是谁拉了。后来我们就都走了。东东是东北的,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他今年20多岁。任某某是石家庄市西古城村里的。(2)在今年2月9日晚上,我和任某某,东东饭后去东庄新天地KTV唱歌,后来东东和一个又高又胖的男的发生了口角,东东就拿着啤酒瓶子打了这个又高又胖男的头,任某某在大厅里用木棍也打了他的头部和背部,我见了���种情形,也就拿着啤酒瓶子向那个男的头部和背部砸了两下。后来人们就上来拉我们,我也记不清是谁拉了,可能有我村的柳某某拉了。在那天晚上,我和东东、任某某一起去的歌厅唱歌,去的时候没有柳某某,我们唱到一半时间时,在歌厅里遇到了柳某某,他后来也去了我们的包间,就是歌厅东边第一个屋,他没有打。我拿的啤酒瓶子是从吧台北边那有一大推啤酒,我就是从那里拿酒打的那个男的,就随手扔到地上了。在那天晚上,我听东东说那个又高又胖的男骂他来,我没有见事情的经过。3、被害入李某的陈述(1)在前天晚上11点多,也就是2月9日11点多,我和我村的杨某某两个人来到东庄新天地路北的新天地歌厅,我和杨某某进了大厅西边第一个房间,门冲北,我俩也是喝酒后过去的,记不清房间号了。在房间里光���了会儿,过了几分钟,我想点个女服务员给我们点歌。于是我就走到包间门口叫女服务员,正好遇到了以前给我们点歌的女服务员姚某某,我在大厅里对姚某某说:“你给我们点歌吧”,她说什么话我记不清了。接着我就回到我们的房间了。过了会儿,杨某某就出去接电话去了,还没等到杨某某回到包间进来了一个年轻的小伙子戴着眼镜,我俩就吵了几句,我也不知道为什么吵。我当时晕,吵了几句他就出去了一下,后来又进去了五六个男的,他们进去了就用啤酒瓶子朝我头上乱砸,我就用手和胳膊挡,挡也挡不住,几乎这五六个人都打来,到底是几个人打我来我也说不清,有没有这个戴眼镜的小伙子我记不清了,我后来记得杨某某扶着我来,我们俩在大厅里等着120急救车来,后来没有等到车来,杨某某把我拉到这个医院里看伤。打我的���记不清了什么样,我记着跟我吵的人戴眼镜。(2)我和高某和解了,高某赔偿了我各项损失5万元,我对他的行为表示谅解了,不追究高某的刑事及民事责任了。4、证人证言(1)证人赵雪强的陈述:在2015年2月9日23时30分许左右,有楼下村的两个30岁左右的小伙子就来我们歌厅唱歌,他们进了大厅西边第一个包间128包间,其中有个身材较胖的,他认识我们歌厅的服务员姚某某,他让姚某某给他点歌,姚某某也同意,但是姚某某一直在666包间,大厅东边唯一的包间。姚某某就退了666包间的客人,然后去了128包间,然后666包间的客人,其中有北苏村的高某就去128包间说事儿,进去了有四五个人,就在128包间里打了起来。666包间里的人打了128包间的两个人,把水壶往他们身上打,把一个麦克风也摔坏了,把我们这个包间里的电视机也碰坏了���我想进去拉,进不去。后来128包间里那个较胖的人跑了出来,来到大厅里,他们几个跟了出来,666包间里有个穿黑衣服的戴眼镜的男的拿起一个啤酒瓶朝那个较胖的人头上砸了几下子。后来又有人摔啤酒瓶子,弄的地上都是啤酒瓶碎片。后来128包间里几个人也出来了,打没打我没见,我后来见歌厅的拖布木棍两截了。这个戴眼镜的在他走时,他说他叫东东,是石家庄的,高某和他在一个房间里来。(2)证人姚某某的陈述:在2015年2月9日晚上8点多,我正在东庄村新天地KTV歌厅上班,来了四个男的进了666包间,这个包间在大厅东边第一个包间,也是唯一的一个。当时点了我给他们点歌,他们唱了两个班儿,唱到晚上11点多,我当时记得有个穿灰色衣服,短发,二十多岁的小伙子,还有一个戴眼镜的,还有一个胖子,还有一个戴金链子的。他们唱完两班儿后,我就从666包间里出来了,在大厅里听说李某要见我,我还听说他在128包间,我就过去了。在128包间里见到了李某和他的一个朋友,李某说让我为他们点歌,并要了酒水,我就出去要了酒水,在要酒水时遇到了666包间里戴眼镜小伙子,他问我是不是上别的班儿了,我说是的。因为我听他说话是又加时了,我然后进了666包间,我对他们说:“我不知道你们加时,你们已经唱了两个班,我那会出来时已经上别的班了,对不起你们。”后来我就出来了,拿着酒水去了128包间,然后给李某和李某的朋友点歌,然后李某的朋友就出去了,这时戴眼镜的小伙子进来了,李某让他进来,问他怎么回事,戴眼镜的说:“喝多了,走错屋了。”戴眼镜的就走了,门也没关,我就去关门。在关门时看见戴眼镜的拿着两个空瓶子��来了,我就在附近站着来,我还拦了他一下,他后边跟着三个他们包间的男的,我见戴眼镜的和李某说了几句话,也记不清说什么了。戴眼镜的就用拳头打了李某两个耳光,后边那三个穿灰衣服的也打了李某两个耳光,当时挺乱的,戴金链子的再最后边来,打没打我没见,后来他们在包间里打出来。他们几个人追着打李某,李某站不住就摔倒了,我还记得有个人把拖布折断,用拖布木棍打李某,在李某摔倒时,头上就已经流血了,我挺害怕的,我就离开了。(3)证人杨某某的陈述:在今年2月9日晚上11点多,我和我村的李某喝完酒后去新天地KTV唱歌,我们进了歌厅大厅又进了西边第一个包间,等了一下,李某就在包间门口喊服务员点酒水,然后有个女服务员就进去了,李某就点了酒水,那个女服务员就去拿酒水去了。然后拿过来后就为我们点歌,我问她��哪的,她说是河南的,在我们包间呆了有几分钟,这个河南的女服务员就出去了,我就出去打电话去了,打完电话刚回到包间门口,我前边有个戴眼镜的男的先进了我们的包间,李某问他:“你进来干什么,出去”戴眼镜的说什么我记不清了,反正我听着很不好听。戴眼镜的那个小伙子就站在了茶几和电视之间,用拳头打了李某胸口一下,李某这时站在沙发和茶几之间来,李某就往一边躲。那个戴眼镜的小伙子就拿起了茶几上的一个话筒朝李某的面部砸了一下子。这时又进来了四五个人也拳头巴掌的打李某的头,李某就躲到了包间电视附近,他们推李某,李某就用手挡,李某的身子被推到电视上,电视机当时坏了一个螺丝,从墙上斜了下来。后来李某往外跑,跑到出了这个包间门前的大厅里就摔倒了。我记不清是谁了,这个人用一个小啤��瓶子朝李某的后脑勺部位砸了一瓶子,然后李某站起来,往吧台那跑,戴眼镜的那个小伙子朝李某的头的前边砸了一瓶子,这两下子砸到他头上,啤酒瓶子都碎了。我劝那个戴眼镜的不让他再打了,我说:“他(李某)喝多了。”戴眼镜的说:“我比他喝的还多呢。”这时还有他的几个人往李某的身上投啤酒瓶子,有的投到了身上,有的摔倒在地上了。我用力挡着他们,还有个瘦长脸,个不高的男的想把一筐啤酒瓶子往李某身上砸,我用手压了他手里的筐,没有砸住李某,李某这时满脸是血了。后来他们就不打了,他们就走了。我看见这四五个人都动手打李某来,没有拿瓶子的也追着拿拳头打来。我接着打了120急救电话,歌厅里的人打了电话报了警。后来你们公安局的人出警了,我看120急救车没有来,我就开车送���李某到无极县仁和医院看伤。(4)证人李某一的陈述:我来送协议书。在今年2月9日晚上,我的儿子李某在东庄新天地KTV歌厅被高某、任某某、东东三人打成轻伤。高某的父母高某一在今天到我家送来我儿子李某看伤等费用共计五万元整,并让我和我儿子谅解高某、任某某和东东,我和我儿子均接受了我们制作的协议书,我把协议书复印件送来了。5、鉴定意见(1)无极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作出的无司鉴中心(2015)医鉴字第19号《无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了1、根据伤者身体损伤的性状和特征,符合外力作用所致;2、根据查体及无极县仁和医院住院病历诊断,其损伤后造成头皮裂伤合计9.3cm、右眼睑挫伤;3、根据《人体轻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4a)条之规定,其头皮裂伤已达到轻伤二级标准;根据第5.2.5e)条之���定,其右眼睑挫伤已达到轻微伤标准。6、视听资料证实,事发经过。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故意伤害他人,至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高某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庭审中被告人高某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无极县司法社会调查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卢贞建审 判 员  李 巍人民陪审员  司伟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