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付东升,金克容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付东升,金克容,重庆东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578号申请人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3-5,组织机构代码58425288-4。法定代表人丁鹏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铖,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翔宇,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付东升,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金克容,女,1982年5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重庆东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路9号B栋5-2。法定代表人付东升。申请人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付东升、金克容、重庆东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付东升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路9号B栋5-2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过户、赠与及设置他项权利等手续;二、冻结被申请人付东升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天山大道西段6号20幢1单元5-2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过户、赠与及设置他项权利等手续;三、冻结被申请人付东升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天山大道西段6号附2号负1-90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过户、赠与及设置他项权利等手续。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应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