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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执民字第1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行与于中、严文婕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行,于中,严文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19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77号。诉讼代表人陈忠华,行长。被执行人于中,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严文婕,女,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本院作出的(2015)杭建商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四、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于中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国信·新安明珠2幢2-604室和2幢24室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方 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