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执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春娣、刘宝丽与刘国辉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娣,刘宝丽,刘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执字第641号申请执行人刘春娣,女,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敖木头营子乡。申请执行人刘宝丽,女,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敖木头营子乡。被执行人刘国辉,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木头营子乡。刘春娣、刘宝丽申请执行刘国辉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春娣、刘宝丽依据(2008)敖民初字第25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刘国辉给付案款及诉讼费2400元。经查,被执行人刘国辉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敖汉旗人民法院(2008)敖民初字第257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汉丞审判员 朱咏君审判员 韩承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志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