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商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温州市林杰鞋业有限公司与黄友谊、季水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林杰鞋业有限公司,黄友谊,季水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商初字第1205号原告:温州市林杰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宪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史向阳、卢静。被告:黄友谊。被告:季水琴。原告温州市林杰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友谊、季水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林杰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480元,减半收取3240元,由原告温州市林杰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 衍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李渝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