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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芮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贾苏社与被告王增占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苏社,王增占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芮民初字第193号原告:贾苏社,男,汉族,1956年11月12日生,XXX,退休职工。被告:王增占,又名王争战,男,1950年5月10日生,汉族,XXX,退休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苏社与被告王增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苏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晓芸审判员  张西亭审判员  刘汉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雪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