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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林炳金与刘生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炳金,刘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599号申请人林炳金,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刘生,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林炳金与被执行人刘生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生在银行无存款、在房产登记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在工商登记部门无工商登记信息、在车辆登记机关无车辆登记信息,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同意对此案予以终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5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丘其民审 判 员  蓝树高代理审判员  温新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孔祥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