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刑初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郑茂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1237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2015年7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5)1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彦明、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3日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在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东路华联宾馆门前,与同向行驶的由崔某驾驶的甘A8****号出租车发生碰撞。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4.97毫克/100毫升。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没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3日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在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东路华联宾馆门前,与同向行驶的由崔某驾驶的甘A8****号“东风雪铁龙”牌出租车发生碰撞。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4.97毫克/100毫升。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立案决定书、证人崔某的证言、道路交通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案件来源、查获、破案经过、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协议书、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瑞茹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宁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