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二初字第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多平与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多平,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花民二初字第00534号原告:李多平,男。委托代理人:张有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庭庭,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其龙,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多平与被告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三姚建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明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多平的委托代理人张有旺、叶庭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姚建安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多平诉称:三姚建安公司为承建马鞍山市原金家庄区南塘小区廉租房、公租房工程,从原告处购买黄沙、石子、红砖等建筑材料。2014年6月22日,经双方结算,三姚建安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该公司就南塘小区廉租房、公租房1、2、3、4、5、6号楼工程尚欠原告建材货款780000元。因三姚建安公司至今未付上述货款,故诉请法院判令:1、三姚建安公司支付原告货款780000元,并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以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赔偿原告利息损失;2、三姚建安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三姚建安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三姚建安公司为承建马鞍山市原金家庄区(现为花山区)南塘小区廉租房、公租房工程,向李多平购买黄沙、石子、红砖等建筑材料。2014年6月22日,三姚建安公司向李多平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李多平材料款780000元南塘1#-6#楼材料款(黄沙、石子、红砖)。因三姚建安公司至今未支付该笔货款,形成诉讼。以上事实,有到庭当事人陈述、李多平身份证复印件、三姚建安公司企业信息材料、欠条、工程量签证单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三姚建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出抗辩意见及反驳证据,视为放弃抗辩权。李多平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与三姚建安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14年6月22日欠条应视为双方结算依据,三姚建安公司应按欠条载明的数额全面履行付款义务,未履行,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双方在欠条中未约定违约金,故三姚建安公司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向李多平支付利息损失。李多平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多平货款780000元,并以本金78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支付自2014年7月1日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520元,合计10320元,由被告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明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 雯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条文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条文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