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执字第003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与安徽润达机械有限公司、余胜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安徽润达机械有限公司,余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0385-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原名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润达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胜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余胜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4)岳民申担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4)岳执字第00385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的抵押房产起进行评估和拍卖,经安徽九华拍卖有限公司三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余胜利所有的位于岳西县天堂镇老街路的房地产已经拍卖成交;被执行人安徽润达机械有限公司位于岳西县经济开发区的房地产流��。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变卖被执行人安徽润达机械有限公司位于岳西县经济开发区的房地产,本院于2015年6月5日裁定变卖,并于同日发布变卖公告。公告60日期满,买受人岳西县永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241.68万元(人民币)买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安徽润达机械有限公司位于岳西县经济开发区的房地产归买受人岳西县永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买受人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 泽 青审判员 方 诗 苗审判员 严 贤 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