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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民一初字第2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0二队与被告岳阳市广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一初字第211-3号原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队长。委托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以下简称***)诉被告***(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4年5月18日、2008年7月18日和2011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岳阳(基地)综合楼(二层)和附属场地租赁合同》及两份《补充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承租原告***综合楼负一层、一层、二层房屋及附属场地用于生产经营。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于2014年12月30日届满。在租赁合同即将到期前,原告书面通知被告,租赁期满被告应无条件撤除自建的设施及设备、物品等,按时将所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场地交还原告。但租赁期限届满后,被告既不交还房屋和场地,也不支付租金。依据合同约定,被告逾期腾交房屋和场地的,“应当按当地当时的房屋租金水平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迟腾交场地亦按房屋租金标准计算违约金)”。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返还租赁物(属原告所有的***综合楼负一层、一层、二层房屋及附属场地);2、支付使用租赁物期间的租金直至返还之日;3、支付计算至返还之日的违约金;4、赔偿因逾期腾交租赁物导致原告综合大楼不能整体出租而造成的损失,计算至返还之日止;5、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康王人民法庭起诉,要求依法确认原告***的拍卖行为侵害了被告的优先购买权,或原告按拍卖成交价的10%赔偿被告经济损失;赔偿被告新建厂房建设费1800000元;按每月1400元向被告支付自2008年5月31日起空置楼层看管费及诉讼费用。原告在此案件审理中提起反诉,要求被告支付计算至2014年12月30日的租金150000元、至2015年1月8日的违约金146937.5元及案件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与原告在康王法庭审理的案件中的反诉违约金这一诉讼请求重合,构成重复起诉,故对此两项诉讼,应予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至返还之日)的起诉;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逾期腾交租赁物导致原告综合大楼不能整体出租而造成的损失(至返还之日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正荣代理审判员  方 益人民陪审员  张爱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黎颖琼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