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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尤民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广燕与被申请人肖方栋、胡春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广燕,肖方栋,胡春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保字第84号申请人黄广燕,女,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被申请人肖方栋,男,195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原住尤溪县。被申请人胡春娇,女,195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尤溪县。申请人黄广燕因与被申请人肖方栋、胡春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肖方栋、胡春娇所有的位于尤溪县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40000元份额的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广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肖方栋、胡春娇所有的位于尤溪县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40000元份额的房产。申请人黄广燕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邦务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魏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