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民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广燕与被申请人肖方栋、胡春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广燕,肖方栋,胡春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保字第84号申请人黄广燕,女,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被申请人肖方栋,男,195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原住尤溪县。被申请人胡春娇,女,195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尤溪县。申请人黄广燕因与被申请人肖方栋、胡春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肖方栋、胡春娇所有的位于尤溪县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40000元份额的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广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肖方栋、胡春娇所有的位于尤溪县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40000元份额的房产。申请人黄广燕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邦务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魏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