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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文龙诉叶礼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龙,叶礼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1852号原告王文龙,男,汉族,1968年8月10日出生,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洪勇拓,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礼传,男,汉族,1981年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原告王文龙诉被告叶礼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龙的委托代理人洪勇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礼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文龙诉称,被告于2008年10月20日向南安市水头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位于南安市水头镇顶乡片区一期改造工程A区1#、2#楼第2幢4单元521号房屋,建筑面积38.65平方米,原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2月3日与被告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上述房屋转让给原告,房屋转让金总价160000元,原告在签订协议后就支付了160000元的房屋转让金给被告,依合同第五条约定“办理过户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须无偿协助乙方到南安市房产处办理过户手续”,但至今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叶礼传立即协助原告到南安市房地产管理处将位于南安市水头镇顶乡片区一期改造工程A区2#楼第2幢4单元521号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到原告名下;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叶礼传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叶礼传于2008年10月20日向南安市水头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位于南安市水头镇顶乡片区一期改造工程A区1#、2#楼第2幢4单元521号的房屋(建筑面积38.65平方米)。南安市水头房地产开发公司也向被告叶礼传交付了该房屋。2012年2月3日,被告叶礼传(合同甲方)与原告王文龙(合同乙方)、第三人章小光(合同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叶礼传将其购买的位于南安市水头镇顶乡片区一期改造工程A区1#、2#楼2幢4层521号的房屋以16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王文龙,以抵扣叶礼传尚欠章小光的借款160000元;办理过户费用由王文龙负责,叶礼传须无偿协助王文龙到南安市房产处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之日,原告王文龙即将160000元的转让金交付给被告叶礼传,被告叶礼传出具收条一份交由原告王文龙收执。该房屋至今未能过户登记至原告王文龙名下。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式二份、《收条》及原告在庭审过程中的陈述为证,对原告王文龙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被告叶礼传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提出相反证据或反驳证据。因此可以确认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明力。本院认为,本案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王文龙与被告叶礼传签订的商品房屋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订立转让不动产房屋物权的合同,虽未在相关部门办理物权登记,但不影响合同效力。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协助等附随义务。原告王文龙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叶礼传收到购房款后也将该房屋交给原告王文龙,双方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因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需买卖双方持买卖合同和相关证件及材料到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即必须有出卖方的协助才能完成,即被告叶礼传有协助原告王文龙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附随义务,且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就此予以明确。现被告叶礼传不积极配合原告王文龙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这一不作为行为属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原告王文龙要求被告叶礼传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按协议约定,过户税费应当由原告王文龙承担。被告叶礼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礼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王文龙将位于南安市水头镇顶乡片区一期改造工程A区1#、2#楼2幢4单元521号的房屋(建筑面积38.65平方米)过户到原告王文龙名下;过户税费由原告王文龙负担。本案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叶礼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振东代理审判员  黄文胜人民陪审员  林瑞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颖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