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安民初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安民初字第1440号原告郑某某,女,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被告肖某某,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小容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曾学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