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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安民初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安民初字第1440号原告郑某某,女,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被告肖某某,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小容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曾学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