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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从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从江县陈兰副食店诉从江县丁字路口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从江县陈兰副食店,从江县丁字路口批发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从民初字第410号原告从江县陈兰副食店,地址贵州省从江县丙妹镇江东北上公安局路旁陈义兵家门面。经营者陈兰,女,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长江路。被告从江县丁字路口批发部,地址贵州省从江县丙妹镇江东北上保健站对面。经营者潘云珠,女,1976年12月26日出生,侗族,住址贵州省从江县丙妹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从江县陈兰副食店与被告从江县丁字路口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从江县陈兰副食店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从江县陈兰副食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从江县陈兰副食店负担。审判员 刘 燕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胡蓉(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