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休民二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休宁县马山金属建材店与休宁县兴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休民二初字第00064号原告休宁县马山金属建材店,住所地休宁县新城区。经营者张丹峰,男,汉族,1969年1月11日出生,现住安徽省休宁县。被告休宁县兴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休宁县海阳镇齐云山西大道。法定代表人朱月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休宁县马山金属建材店诉被告休宁县兴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休宁县马山金属建材店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休宁县马山金属建材店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休宁县马山金属建材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原告休宁县马山金属建材店负担。审判员 严 毅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冯程程(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