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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特字第0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洁、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洁,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特字第01084号申请人王洁。委托代理人肖戈,重庆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23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洁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王洁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述申请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洁的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洁撤回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本院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王洁负担。审 判 长  钟 拯代理审判员  彭松涛代理审判员  黄清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冉攀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