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立行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唐辉光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辉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行初字第00336号起诉人唐辉光。本院收到起诉人唐辉光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起诉人因行政机关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奖惩、任免其工作人员,导致信访复议事项的发生,按照有关人事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门责令其按规定重新办理。郴州市人民政府2009年8月23日受理了起诉人的信访事项复核申请,请求撤销其信访答复意见,责令下级行政机关按照规定重新处理,本案形式上为信访案件,实质上是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投诉请求。郴州市人民政府作为处理本案的同一主体,对涉及人事违法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责令其改正。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10年1月19日对起诉人作出的湘府复告字[2010]第2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告知书》,称起诉人的复议事项已经通过了信访途径进行了救济,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的复议范围。该告知书适用法律条文不完整,起诉人是请求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故起诉人请求的事项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湖南省人民政府在2011年5月27日受理起诉人的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起诉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湖南省人民政府在15日内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责令第三人郴州市人民政府履行人事监管法定职责,并对起诉人的赔偿请求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院审查后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2005)行立他字第4号】第一条规定:“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起诉人唐辉光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已经过复议机关处理,其就同一事项再次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属于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裁定不予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唐辉光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左 武审 判 员 谭军辉代理审判员 肖 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