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原告肖久清与铁岭方正纸箱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久清,铁岭方正纸箱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239号原告:原告:肖久清,男。委托代理人:聂淑芹(系原告母亲)。代理权限:参加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铁岭方正纸箱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龙山乡英城子村。法定代表人:吴光勋,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肖久清与铁岭方正纸箱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钟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静波、焦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久清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久清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久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审 判 员 : 钟 莉人民陪审员 :刘静波人民陪审员 : 焦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吕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