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执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行与孙静、宋丽新、孙德清、王金华、李文秀、李翠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行,孙静,宋丽新,孙德清,王金华,李文秀,李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5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行,住所地康平县。负责人:周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长立,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孙静,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被执行人:宋丽新,女,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被执行人:孙德清,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被执行人:王金华,女,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被执行人:李文秀,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被执行人:李翠荣,女,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行与孙静、宋丽新、孙德清、王金华、李文秀、李翠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康民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国祚审判员 范 斌审判员 张孝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罗 曼 百度搜索“”